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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622MA9G82N11B | 建设单位法人:王中成 |
| 李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四**侧、工业六路西侧6号 |
| 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25000辆、新能源汽车5000辆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39--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四**侧、工业六路西侧6号 |
| 经度:114.475578 纬度: 33.79464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13 |
| 西环审〔2023〕02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622MA9G82N11B001U |
| 2024-05-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622MA9G82N11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622MA9G82N11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7MA44R8UE2N | 竣工时间:2025-03-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5-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508nMN8r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拆解汽车 25000 辆、新能源汽车 5000 辆 | 实际建设情况:年拆解汽车 25000 辆、新能源汽车 5000 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报废汽车检查和登记、报废汽车贮存、拆解预处理、拆解作业、各种物品的分类存储和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报废汽车检查和登记、报废汽车贮存、拆解预处理、拆解作业、各种物品的分类存储和管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气:拆解预处理废气:在拆解预处理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间暂存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工位上方、拆车作业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二、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调节+隔油+气浮+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标准排放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三、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四、固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危险废物收集后危险废物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交由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气:由于各拆解区距离较远,无法集中收集处理,故发动机拆解废气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油大车及燃油小车拆解预处理废气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暂存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燃油大车和燃油小车拆解预处理工序光氧活性炭共用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由于各拆解区距离较远,无法集中收集处理,故回用件贮存车间切割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拆解车间切割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拆解车间剪切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调节+气浮)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三、噪声:采取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四、固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危险废物收集后危险废物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交由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 (1)废水处理:本项目废水处理措施与环评不一致,环评设计处理工艺为调节+隔油+气浮+混凝沉淀;实际废水处理工艺为调节+气浮。气浮工艺是常见的含油废水处理工艺,气浮除油器的工艺核心原理是通过向含油污水中引入微小气泡,利用物理吸附和浮力作用实现油水分离。首先,气浮除油器通过供气系统(空压机)向污水中注入空气,形成直径10-120μm的微小气泡。微小气泡与油滴通过表面电荷作用、范德华力及表面张力结合,形成“油-气复合体”。期间添加絮凝剂可促进油滴聚集,提高附着效率。气泡-油滴复合体密度小于水,受浮力作用快速上浮至水面。水面形成稳定的浮渣层后,通过刮渣装置(刮板)将浮渣收集处理,净化后的水从底部或侧部排出。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地面清洗过程产生的含由废水,采用调节+气浮工艺可以很好的达到除油效果。根据验收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废水经调节+气浮工艺处理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能够满足环评批复的排水限值要求,且本项目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不涉及直排,并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经查阅《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实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可知,治理设施变化并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2)废气治理:环评要求拆解预处理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危险废物暂存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剪切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阶段由于各拆解区距离较远,无法集中收集处理,故发动机拆解废气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油大车及燃油小车拆解预处理废气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暂存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燃油大车和燃油小车拆解预处理工序光氧活性炭共用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回用件贮存车间切割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拆解车间切割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拆解车间剪切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综上,本项目废气收集后分开处理,但处理工艺与环评一致,并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经查阅《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实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可知,治理设施变化并未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或位于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的不属于重大变动。(3)噪声防治:本项目拆解设备均位于生产车间内,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噪声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防治,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4)固废处置:本项目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有1座324m2一般固废间;36m2动力蓄电池贮存区及1座18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固废处置措施与环评一致,且能够满足项目需求,未发生重大变动。综上,本项目拆解规模、建设地点、拆解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6 | 0 | 0 | 0 | 0.036 | 0.036 | |
| 0 | 0.101 | 0 | 0 | 0 | 0.101 | 0.101 | |
| 0 | 0.0007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606 | 0 | 0 | 0 | 0.061 | 0.061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气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表4三级****处理厂收水标准 |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其中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与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企业厂区“污水处理站”出口水质污染物最大值分别为COD:28mg/L、BOD5:9.4mg/L、SS:9mg/L、NH3-N:1.82mg/L、石油类:0.67mg/L,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表4三级,同时满****处理厂收水标准 |
| 1 | 回用件贮存车间切割区“袋式除尘器” |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 本项目回用件贮存车间切割区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回用件贮存车间切割区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最大值分别为7.9mg/m3、0.0279kg/h,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 |
| 2 | 拆解车间切割区“袋式除尘器” |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 本项目拆解车间切割区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拆解车间切割区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最大值分别为7.0mg/m3、0.0210kg/h,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 |
| 3 | 拆解车间剪切区“袋式除尘器” |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 本项目拆解车间剪切区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拆解车间剪切区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最大值分别为6.8mg/m3、0.0272kg/h,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 | |
| 4 | 发动机拆解工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同时满足**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建议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本项目发动机拆解工序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发动机拆解工序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最大值分别为3.49mg/m3、0.0129kg/h,去除效率为88.7%以上,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同时满足**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建议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
| 5 | 拆解预处理工序及危废间“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同时满足**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建议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本项目拆解预处理工序及危险废物暂存间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拆解预处理工序及危险废物暂存间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最大值分别为4.61mg/m3、0.0138kg/h,去除效率为87.1%以上,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同时满足**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建议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本项目生产设施均位于车间内,采取减振措施 | 由验收检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南、西、北各厂界噪声昼间监测值53-54dB(A)、夜间监测值42-44dB(A),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西侧五七干校旧址声环境昼间监测值52dB(A)、夜间监测值42-43dB(A),均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废处置措施。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 |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灯管、废安全气囊(已引爆)、其它不可利用废物、除尘灰、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催化剂)、废电路板、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废制冷剂、含铅废物、含汞废物、废活性炭、隔油池污泥和浮油等。其中,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灯管、废安全气囊(已引爆)、其它不可利用废物、除尘灰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新能源动力蓄电池经收集后单独暂存于新能源动力蓄电池贮存区,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催化剂)、废电路板、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废制冷剂、含铅废物、含汞废物、废活性炭、隔油池污泥和浮油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分别交由具有相应类别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有1座324m2一般固废间;36m2动力蓄电池贮存区及1座180m2危险废物暂存间。综上,本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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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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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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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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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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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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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