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荣祥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审批
黑龙江-佳木斯-桦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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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李文科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县荣祥紫苏深加工二期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佳桦环建审〔2025〕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7042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紫苏油450吨,精炼油600吨,紫苏粉3000吨,豆粉2000吨。主要建设内容为紫苏车间、杂粮车间、办公室、危险废物贮存点等。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二、加强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要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建筑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定时洒水以降低扬尘污染,产生的建筑及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 2、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破碎、磨粉阶段产生的颗粒物,烘炒工序产生的焙炒废气臭气浓度,脱色和脱臭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紫苏车间破碎、紫苏磨粉工序和杂粮车间破碎、杂粮磨粉工序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排风管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烘炒过程会产生少量的异味,烘炒过程中为全密闭过程,车间采用机械排风使房间内空气流通,焙炒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 20无量纲)的要求。 脱色、脱臭工序产生恶臭气体、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设置碱喷淋吸附装置,对废气中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5m排气筒DA003高排放,排放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 2000无量纲)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处理站密闭,****处理站区域喷洒除臭剂,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3、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来自原料清洗、精炼工序中产皂脚、油水分离及蒸脱等过程产生的废水。生产废****处理站处,处理工艺为隔油+絮凝沉淀+活性污泥,处理后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经桦****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为避免污水处理设备若因机械设施或电力等故障而造成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废水不能及时处理,本项目设置容积为40m3应急事故池,防渗处理;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桦****公司。 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将压榨车间、精炼车间、危险废物贮存点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中危险废物贮存点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压榨车间、精炼车间要满足等效黏土层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防渗要求;厂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水泥硬化。 4、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源要严格落实防噪降噪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机械设备,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限制噪声向外传播。厂界四周噪声排放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的产生的紫苏壳和豆皮,日产日清外售综合利用;油饼、过滤油脚、皂脚统一收集,暂存于密闭临时存放箱,作为副产品及时外售;除尘器收****加工厂综合利用;脱色吸附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碱喷淋装置产生的废碱液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及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四、各项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许可机关 ****环境局
许可决**期 2025/06/06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800MB1E25149P
数据来源单位 ****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800MB1E25149P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