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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局:
你单位填报的 202********918《**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该项目经我局以沪普规划**许方〔2024〕29号文审定沪普方(2024)DA310********088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因建设规模的计算口径问题,你单位申请对批文及总平面图进行变更。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准予变更下列内容:
1、建设规模由“祁顺路道路全长约399.7米(含交叉口), 连冠路道路全长约543.3米(不含交叉口)”变更为“祁顺路 (连亮路-沪嘉高速)道路长约399.71米,连冠路(张泾河-桃浦西路)道路长约543.27米”。
2、取消总平面图中祁顺路连冠路交叉口的工程范围标识。
其他未予调整事项仍按照沪普规划**许方〔2024〕29号文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号:沪普方(2024)DA310****024008 8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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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