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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建标〔2014〕38号)、《****建设局 ****信息化局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南住建〔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自愿申请,****信息化局对****开展了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评定工作。评**果为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有效期为2年,至2027年6月5日止。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