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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 ****中心卫生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 ||
| 索引号: | **** |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公开责任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6-0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生效日期 : | 2025-06-09 | 有效期: | |
邵环许决字〔2025〕34号
****中心卫生院重新申领辐射
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卫生院: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地址:**县滩头镇果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9148845,法人代表:王善文)于2025年6月5日提出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于本次许可决定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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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