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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然**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56******厅《关于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号)要求,现将评审通过的《吉****公司辉**金**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与****生态修复科联系。
附件:评审通过的《吉****公司辉**金**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系单位及电话:0435–****935。
2025年6月 6日
| 方 案 名 称 | 评审结论 | |
| 1 | 《吉****公司辉**金**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通过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