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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规定。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现行标准,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设计方承担设计责任。
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