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签订笋岗中心花园及周边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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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花园及周边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原合同条款:“(5)、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电费计取:承包人所承担电费的计取时间为: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起(开通正式用电的时间为供电部门的审批时间)至移交之日止。正式用电开通时间审批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自行申报开通正式用电,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正式用水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水费参照此方法执行)。”

变更为:“(5)、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电费计取:承包人所承担电费的计取时间为: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起(开通用电的时间为供电部门的审批时间)至项目投入使用之日止。项目投入使用之日至移交之日期间的电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缴纳,结算时以实际产生的电费及发票为准,按实结算。正式用电开通时间审批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自行申报开通正式用电,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正式用水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水费参照此方法执行)。”

二、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原合同条款:“(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服从安排,费用不予补偿。”

变更为:“(3)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服从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非承包人原因未移交水电的,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缴纳,结算时以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及发票为准按实结算,其他费用不予补偿。”

三、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6月9日至6月13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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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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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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