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期12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昔****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三期12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申请》(斯能电力综字〔2025〕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2〕54号)有关文件精神,该生产建设项目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我局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仅作形式审查,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提交的《**三期12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及承诺书,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并由省级专家库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你单位承诺的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二、按照《****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
费发〔2018〕464号)和《****委员会等部门关
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有关规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更方案后为56.85公顷(原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65公顷),应依法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8.1920万元(变更前已缴纳12.2600万元)。
三、项目建设中,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主动配**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并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五、对生产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以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我局将依法撤回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同时将责成你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管理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八、原文件《关于**三期12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水审)准字〔2023〕82号)予以废止。
****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