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2025〕51号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批准,决定将永**流湖村14组(原河店村9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机关:****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5年1月17日
(三)批准文号:《****政府关于高石001-H50井、高石001-X45井、高石001-X42井、高石001-X43井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135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永**流湖村14组(原河店村9组)耕地总面积166.5700亩,人口99人,人均耕地1.6825亩。本次拟征地4.6844亩,其中:农用地4.6844亩(耕地4.6844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220166.80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4.6844亩×47000元/亩=220166.80元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
(四)本次无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3名人员,享受《****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8894
地 址:**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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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