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县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一体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7482
传 真:0851-****1023
通讯地址:**省**市******生态环境局环****管理科
邮 编:561000
| 项目名称 | **县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一体化(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黄桶街道田坝****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华瑞****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省**市**县黄桶街道田坝****经济开发区),2022年7月20日,原项目已取得《****环境局关于对<****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安环书批复〔2022〕6号)。原有项目环评设计建设4栋生产厂房(1号生产厂房、2号生产厂房、3号生产厂房、4号生产厂房),共计12条生产线,生产规模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目前原项目实际只建设1号生产厂房2条石墨化生产线,实际只运行1号生产线,1号生产线产能为7500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原项目1号生产线已完成自主验收。本项目在原规划的2号生产厂房、3号生产厂房、4号生产厂房的场地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 已建成工艺主要为石墨化工序,本次扩建主要是在石墨化工序的基础上增加前端和后端工序,实现加工生产工序全覆盖,生产流程主要包括前端(本次新增):原料干燥、粉碎、造粒、一次炭化)、石墨化(总共4条生产线,已建成2条生产线,实际运行1条生产线,二期建设2条生产线)、后端(本次新增):二次造粒、再次高温炭化、混合、筛分、除磁、成品包装,通过新增设备,完成一体化生产工序。项目的前端、后端工序占用原环评规划中未建的2、3、4号石墨化厂房场地。 现有石墨化工序位于1号车间,本次在原环评规划中未建的2、3、4号石墨化厂房场地**8栋厂房(编号为2至9号车间)及1栋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2684.05m2。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年产1.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其中,造粒工序中的造粒釜一期设置15台,一次炭化工序一期设置2条生产线,石墨化工序一期设置2条生产线(已建成,已运行1条生产线),二次炭化工序一期设置3条生产线。二期通过新增设备,新增产能1.5万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外排。设置必要的防尘硬件措施,通过洒水抑尘、冲淋施工运输车辆、做好施工场地管理、加强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维修保养等措施,防止扬尘(粉尘)污染。优化施工方案设计,合理布设强噪声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管理施工机械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噪声污染。配置垃圾桶,定期清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回收可利用的部分,不可回****管理部门指定堆放场所;****政府指定的合法弃土场堆存。装修废物分类回收利用或外售,不外排;油漆、涂料容器等危险废物存放在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排水系统。废水主要为冷却强制排水、脱硫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园区污水管网未接通前,委托吸粪车把****工业园****处理厂处理。间接冷却强制排水部分回用,部分委托****工业园****处理厂处理。后期污水管网接通后,****园区****工业园****处理厂。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1座,容积976m3)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石墨化工序1、2号生产线共用一套脱硫除尘设施,设置1套150m3脱硫循环水系统用于脱硫用水循环,石墨化工序3、4号生产线共用一套脱硫除尘设施,设置250m3脱硫循环水系统用于脱硫用水循环,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防渗设计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执行,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要求,应至少在建设项目场地下游布置1个(位于场地西北侧),监测井建设应遵循一井一设计,建设深度应满足监测目标要求,建设包括监测井设计、施工、成井、抽水试验等内容。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使用清洁能源电和天然气。原料预处理中的粗破工序(位于4号车间,车间高度15m)产生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DA005,一期建设)排放;原料预处理细磨、整形、分级、混批、一次造粒、二次造粒混合、打散分级、出料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位于3号车间,车间高度25m)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6m高排气筒(DA006、DA007,一期建设)排放,上述所有颗粒物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造粒废气(位于3号车间,车间高度25m)经焚烧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8,一期建设)排放,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一次炭化进料、出料包装(位于2号车间,车间高度25m)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6m高排气筒(DA009,一期建设)排放;一次炭化废气通过焚烧炉处理后,烟气送入干燥工序利用,与两套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6m高排气筒排放(DA003-DA004,DA003一期建设,DA004二期建设),沥青烟、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新改扩建的标准,颗粒物、NOx、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石墨化、筛分、装清炉、出料包装过程(1号车间,车间高度18m)中产生的废气经2套石灰-石膏脱硫+湿式除尘(湿法脱硫协同去除,不另设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2根23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已建成一套脱硫除尘设施及1根排气筒(DA001),二期另**一套脱硫除尘设施及1根排气筒(DA002),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新改扩建的标准,颗粒物、NOx、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二次炭化进料、出炉包装、成品混合、筛分、包装产生颗粒物(5号车间,车间高度25m),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6m高排气筒(DA010、DA013,一期建设)排放,颗粒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二次炭化废气(5号车间,车间高度25m)经2套焚烧炉处理通过2根26m高排气筒(DA011-DA012)排放,其中,DA011一期建设,DA012二期建设,颗粒物、沥青烟、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表4中新改扩建的标准,NOx、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烟囱引至屋顶排放。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一次炭化、二次炭化工段废气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设备均布置在厂房内,采取合理布局,设备选型上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对噪声较大的车间内墙增设吸音材料;在噪声较大的车间周围种植吸声隔声的植物;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含油手套和抹布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作为生产原料、辅料回用;废弃****公司回收;制氮机产生的废弃分子筛收集后交厂家回收利用;成品处理环节筛分、除磁废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各工序不合格产品返炉重新利用,不外排;石墨化炉产生的废石油焦(保温料)作为副产品外售综合利用,不外排;石墨化炉产生的废炭黑、废石墨板外售利用;石墨化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石膏委托回收单位处置;炭化炉产生的废弃耐火材料收集后外售给回收企业;布袋除尘器更换的滤袋收集后交由综合利用单位处置;初期雨水沉淀池产生的污泥收集后外委处置。厂区按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一般固废贮存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检修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存放于1号厂房西侧20m2的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在项目生产运营期间,加强环境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