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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忻自然资发〔2020〕29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中华人民**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23-2011)等文件、标准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集团****材料厂、定****公司、****石料厂、定****公司、****砖厂、****砖厂、****砖厂》七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组实地检查与资料查阅结果,经检查验收组讨论认为,上述七家矿山企业基本履行《方案》中的年度实施计划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并提供有关资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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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