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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镇报来的《****政府关于**县蛟洋镇 2025 年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的请示》(蛟政〔2025〕21 号)收悉。受****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蛟洋**埔村集体农用地 0.01 公顷(其中耕地0.003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蛟洋**埔村旱地 0.003 公顷、园地 0.0065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05 公顷,作为蛟洋**埔村袁桂华、袁洲斌 2 户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政府应严格按《****办公厅关于 印发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及《****办公室****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政府
2025 年 6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