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4项)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1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 |
| 2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3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备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 |
| 4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
| 5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6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农村****水库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
| 7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 |
| 8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
| 9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
| 10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
| 11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
| 12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13 | ****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 14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
| 15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
| 16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
| 17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
| 18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报送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机关。” | |
| 19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单位工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机关;****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机关。” | |
| 20 | ****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分部工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机关;****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机关。” | |
| 21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23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公布。” | |
| 24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25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 |
| 26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7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者在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范围内违反**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整治规划。” | |
| 29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 |
| 31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32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33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34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
| 35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37 | ****水利局 | 行政征收 | 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
| 38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 |
| 39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 40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地方性法规】《**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 |
| 41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
| 42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在**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43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44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
| 45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
| 46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库大坝所属建设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47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汛前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
| 48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49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管理部门。 | |
| 50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 51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
| 52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 |
| 53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 |
| 54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 55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 56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村****水库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局****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 57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
| 58 | ****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管理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59 | ****水利局 | 行政确认 |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部发布)3.3.3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 |
| 60 | ****水利局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61 | ****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机关处理。受****人民法院起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法院起诉。” | |
| 62 | ****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
| 63 | ****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 |
| 64 | ****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