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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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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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4项)

序号

单位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人民政府制订,****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政府必须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矿产**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公布。”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2

****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

****水利局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备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4

****水利局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备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5

****水利局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机关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全文。


6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农村****水库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水利局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时,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9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0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11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和设施,禁止除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等应当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12

****水利局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3

****水利局

行政许可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4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15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委员会。”


16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38项第2款:“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机关报备。3.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7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地方性法规】《**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18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报送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机关。”


19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单位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机关;****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机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六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0

****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分部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机关;****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机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六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1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2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3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公布。”
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4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5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6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者在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范围内违反**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9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0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机关****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31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2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3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4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35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水利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37

****水利局

行政征收

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38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省政府规章】《**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9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0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地方性法规】《**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
(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41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42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在**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3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44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5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46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库大坝所属建设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人民政府应当组****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47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汛前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机关****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48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49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第五十九****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人民政府水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地方性法规】《**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50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51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规章】《**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高位铁塔、远程视频、无人机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公路、**、码头等挖填土石方量大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52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水库移民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机关批准。


53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水库移民条例》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54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55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6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农村****水库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局****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7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运行管理与监督科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8

****水利局

行政检查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地方性法规】《**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条从事小型农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影响原有灌溉水源、危害渠道及河道稳定和行洪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59

****水利局

行政确认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部发布)3.3.3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60

****水利局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理中心对**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61

****水利局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机关处理。受****人民法院起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法院起诉。”


62

****水利局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科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裁决。”


63

****水利局

行政裁决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64

****水利局

行政裁决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和监督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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