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5-06-10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2025-06-10 | 废止时间:暂无 | |
| 【拟决定环节】关于对****《年产150万片玻璃丝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失效时间:暂无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150万片玻璃丝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项目名称: | 年产150万片玻璃丝印生产项目 |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新型片区云湖路10号创新大道与玉兰大道**TCL产业园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 项目概况: | 在TCL产业园南厂区洗衣机厂房再租赁2903.89m2,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50万片玻璃丝印的生产能力。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本项目租赁厂房,施工期仅为设备的安装及内部装修,不涉及土建施工,主要为噪声污染及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废水和生活垃圾等,加强日常管理即可有效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故本项目施工期不作具体分析。 运营期:(1)大气环境:印刷和固化废气、涂胶和烘干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按环保相关要求对所有废气排放口进行规范化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及进口废气预处理须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相关要求。 地表水环境:建设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废水为玻璃磨边加工废水、玻璃磨边后清洗废水、丝印前玻璃清洗废水、制版冲网用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工艺:初沉+混凝+二沉)处理后回用做玻璃磨边用水,不外排;经化粪池收集后的生活污水进入****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回用,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关要求。进入合****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至派河截导污工程,最终进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处理厂接管限值,废水经****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至派河截导污工程,最终进入**,出水执行《****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以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项目废水排放对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声环境:本项目(1)尽可能选用环保低噪型设备,从声源上降低设备噪声强度;(2)通过厂房隔声,生产时关好门窗,以减少噪声外传;(3)加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噪声污染源、治理设施的运行档案,加强厂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4)根据声源性质采用其他相应的降噪措施:①空压机放置于空压机房内(内装吸声材料),隔声量35dB(A),基础减振。②钢化炉配备罗茨风机,风机位于密闭风机房内,房内壁、房顶均加吸声棉并将风机房门改为隔声门;在风机房西侧设两台低噪声排气扇,并配消声器,排气扇是为夏季通风降低室内气温用。消声量10dB(A),隔声量为40dB(A)。③废气处理设施配备的风机选用低噪声风机,风机进出口与风道连接处采用柔性连接,加装隔声罩(内装吸声材料),再基础减振,隔声量35dB(A)。(5)生产设备位于室内,风机、空压机等辅助设备位于车间外,距离项目边界均有一定距离,再通过距离衰减后能达到排放要求。噪声排放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废玻璃、沉淀池玻璃沉渣、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油墨抹布、废油墨/感光胶瓶、废印网、印刷清洗/显影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玻璃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沉淀池玻璃沉渣(即玻璃沉淀泥饼)委托****处理,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进行售卖;应设置规范化危废暂存场所妥善收集存放,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中心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0917 |
| 传真: | 0551-****0917 | 通讯地址: | ****中心环保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