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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等文件规定,经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符合法定条件,自2025年5月起,****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计量方式由原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评估会议中确定的“水处理费收费水量=当月污水总排放量-自来水水量*0.6(若当月污水总排放量小于自来水取水量*0.6,不予收取)”变更为“以取水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如****发展局反映。
联系人:蔡晨诚
联系电话:0512-****3587
**高新****发展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