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管〔2023〕33号)有关要求,****公司年产6.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公司(画匠营子取水口)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整改项目之一,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内蒙****公司位****园区。2019年11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对**杉杉科技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予以批准,分别在****园区和新****工业园区)两地建设,本次论证项目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生产工艺)。2021年2月,包****科技局对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予以备案。扩建完成后实际建设规模为8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生产工艺)。项目一期工程于2018年4月开工,2019年12月投产;二期扩建工程于2021年4月开工,2022年1月投产。2025年5月,包****科技局出具《关于内蒙****公司一期、二期项目产能情况说明》,同意企业以6.5万t/a产能进行经营生产。
二、同意项目生产、其他生活取水水源为黄河地表水(为**市大**水源工程水权转让项目指标,由**首创****公司通过市政管网供给),水源接入点位于厂区南侧黄河水管网接口处(东经109°43'54"、北纬40°36'01")。生活饮用和餐饮用水取水水源为外购直饮水,由******公司负责拉运至厂区。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9.98万m3/a(不含外购直饮水0.06万m3/a),其中生产取水27.03万m3/a、生活取水2.95万m3/a(不含外购直饮水为0.06万m3/a)。计入外购直饮水量,核定后本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为4.25m3/t,优于现状实际单位产品新水量和《**自治区地方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用水定额要求;职工综合人均生活用水指标为126.37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直接排入**再生水**及****公司**水质净化厂,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生产、生活污废水回收利用,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内水中心技审〔2025〕221号关于报送《内蒙****公司年产6.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0529.pdf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