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内蒙古-包头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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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日期:2025-06-04 18:05

双良硅****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管〔2023〕33号)有关要求,****公司40GW单晶硅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公司(画匠营子取水口)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整改项目之一,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双良硅****公司40GW单晶硅项目位于******开发区稀土产业园滨河新区内。2021年3月和2022年2月,******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分别对本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予以备案,备案规模为年产40GW单晶硅和切片,本项目实际建成规模为40GW单晶硅,分别于2021年10月和2022年9月建成运行。2025年4月,******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了《关于双良硅****公司切片项目不再实施的说明》,同意企业以实际建成规模进行经营生产,40GW单晶硅切片项目不再建设。

二、同意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再生水(为**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内企业****处理厂再生水,由**市再生水**及****公司处理后供给)和黄河地表水(为**市大**水源工程水权转让项目节水工程指标,由包****公司供给),2处水源接入点分别位于厂区东南侧再生水管网接口处和黄河水管网接口处,坐标分别为东经109°53′44"、北纬40°32′57"和东经109°53′47"、北纬40°32′50";生活取水水源为黄河地表水,取水指标来源和水源接入点与生产取用的黄河水一致。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99.6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290.38万m3/a(再生水200.00万m3/a;黄河地表水90.38万m3/a,全部用于一期项目)、生活取水9.24万m3/a(黄河地表水)。核定本项目单晶硅单位产品新水量为25.43m3/t,由于自治区及国家行业用水定额中无该产品用水定额,经与其他省市行业用水定额进行对比,本项目单晶硅方棒单位产品新水量符合《**市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12/T697-2023)中单晶硅先进定额值<310m3/t的要求。职工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85L/(cap●d),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DB/T385-2020)定额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厂区****园区污水管网系统,最终排入**稀土高新区污水**化利用项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生产、生活污废水回收利用,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关于报送《双良硅****公司40GW单晶硅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0603.pdf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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