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原山河智能一厂B厂房钢结构厂房修缮工程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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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原山河智能一厂B****结构厂房修缮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CS-F202****40038-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一期6栋C座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区香樟路819****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 **经开区原山河智能一厂B****结构厂房修缮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经开区原山河智能一厂B****结构厂房修缮工程
(2)工程地点:****开发区
(3)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4)工程内容:原山河智能一厂B厂房工程位于**省**县漓湘中路16号,轴线长160m,宽134.4m地上一层,建筑面积21760㎡结构形式为单层多屋脊多跨门式钢架结构,标准柱距8m,主要跨度为16~24m,檐口结构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经开区原山河智能一厂B****结构厂房修缮工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06-12
计划竣工日期:2025-08-20
工期总日历天数:7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009.8元



2.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单价合同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预付款保函: 否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袁庚求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 243****11055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等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量标准

1.1按国家现行规范和相应工程验收评定标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标准,所用材料为国家合格产品。

1.2发包人对项目的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完成项目的质量保证责任。

2.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 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2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未立即实行保修的,发包人可以自行实施维修或聘请第三人实施维修,维修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4在质保期内,如有施工质量标准或材料问题,承包人应免费维修或更换,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安全责任

3.1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发包人有特别要求的,承包人应确保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3.2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3.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政府****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3.4承包人承诺配置专业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发包人的管理规定,按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一切安全手续,在施工区域装设围栏及设置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施工过程如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则引发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如因此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诺全额赔偿,不需要发包人承担任何费用。

3.5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3.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3.7承包人承诺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负责承担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经济民事方面的全部责任。

3.8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反商业贿赂

4.1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任何员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特殊的商业待遇。

4.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发包人查处其员工的收受贿赂行为。

4.3发包人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承包人得知发包人员工有上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须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4.4承包人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均构成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采取冻结应付账款等措施,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还应按照损失金额的5倍给予发包人赔偿。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黄宇 法定代表人: 崔岳红
委托代理人: 胡舟 委托代理人: 袁庚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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