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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为此,按照该要求对“****年产10万立方聚苯乙烯泡沫板项目”做出以下公示:
项目名称:****年产10万立方聚苯乙烯泡沫板项目
建设地点:**市**经济技术产****经济开发区)**省**市石化路与濮水路交叉口
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年产10万立方聚苯乙烯泡沫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9月18日,****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为濮开环审〔2023〕15号。目前项目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全部竣工,相关环保措施贯穿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的整个建设周期。现拟进行调试生产,调试生产起止日期:2025年6月11日-2025年9月11日。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