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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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6-12 11:02

****分局、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省厅及市商改办相关要求,现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各地于2025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局,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联系方式:****支队 林雨枫

联系电话:****170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

版)

2.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局内分工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执法支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执法支队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执法支队

6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执法支队

7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

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8

入河排污口

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执法支队

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执法支队

10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设

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

遥感、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支队、土科

11

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规范经营情况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执法支队

12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执法支队、监测科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审批科

1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监督检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审批科

15

一般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

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

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审批科、执法支队

16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监测科

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开展情况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

检查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监测科、执法支队

附件2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

方式

抽查

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5年度重点度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5年

全年

2

2025年度一般度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一般

污染源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5%。

2025年

全年

3

2025年度特殊度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特殊

污染源

市级抽取比例为2024年受到市级行政处罚企业的10%;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2025年

全年

4

2025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省级、部级审批)

除省级抽查项目外,各级按项目所在辖区100%抽查,跨辖区的项目统一由市级抽取。

2025年

全年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市级审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级抽查辖区内2024年开工建设项目比例不低于20%,各地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

5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属地管理各级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5年

全年

部门

联查

6

2025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市级抽查比例100%,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5年

全年

部门

联查

7

2025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级抽查比例100%。

2025年

全年

部门

联查

8

2025年度入河

排污口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按“谁审批谁检查”原则,市级按不低于15%比例抽取,各县区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025年全年

9

2025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市级按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现场检查。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025年全年

部门

联查

10

2025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建

设用地

市级抽查比例100%。

2025年

全年

11

2025年度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抽查原则,各级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5年全年

12

2025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抽查原则,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

定。

2025年

全年

13

2025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抽查原则,市级抽查比例60%。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14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市级组

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计分状态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限期整改类、住所在**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025年

全年

15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人有业绩或编制量异常、住所在**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

16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其它住所在**、未注销且有人有业绩的环评技术单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17

2025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监督检查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排污

登记表

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家

2025年

全年

18

2025年度一般建

设项目监督检查

检查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市级组

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级检

查对象

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家

2025年

全年

19

2025年度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检)测机构

市级抽取不少于3家;各地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5年全年

部门

联查

20

2025年度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

环境部门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家

2025年全年

注: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


附件3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抽查任务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发现问题(户数)

责令整改数(户数)

立案调查(户数)

结果公示(户数)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6-12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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