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赣江新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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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25年6月11日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采****政府****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集、移交、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及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原件)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归集,并将副本移交采购人归集。非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原件)移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归集,副本由代理机构归集。政府采****政府采购档案(原件),由采购人负责归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政府采购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集。

第五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必须规范完整、内容齐全;

(二)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印章必须真实有效;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为原件;

(四)采用电子档案方式归档的,应确保电子档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可正常读取。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归档文件资料清单目录》(附件1)要求归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备案)等前期文件资料;

(二)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采购公告、答疑、供应商下载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标(响应)文件(含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补充、更正或撤回记录,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记录等开标文件资料;标书代写

(四)采购人代表授权、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公告等中标(成交)文件资料;

(六)采购合同及其补充、更正、中止或终止等文件资料;

(七)与采购过程相关的开标、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标书代写

(八)质疑与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

(九)履约验收、保证金收退、资金支付等文件资料;

(十)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当有详细的档案目录(附件2),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排列顺序逐项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根据具体内容自行拟定题目;

(三)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

(四)光盘、磁盘、U 盘、图纸、设计效果图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九条 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全过程档案归集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保存的档案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归集;采购人负责保存的档案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已有资料的归集,因故不能按期归集的,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履约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后续资料完成归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在最后一个实施年度完成全部资料的归集。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如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移交时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如有特殊或不可预见情况,双方经协商可适当**。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以以纸质方式进行归集,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归集保存,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政府采购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和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专人负责制度,****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结束之日以履约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履约验收的,****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算。****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采购单位可根据需要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

(一)采购单位因机构改革撤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有继续行使其职权单位的,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管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单位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采购代理机构因故合并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移交新成立的机构;因故分立的,应当自行协商由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因故注销的,****政府采购档案项目整理并移交采购单位。

第十五条 移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政府采购档案名称、册数、采购人名称、保管起止期限等,档案移****政府采购档案的最长保存期限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还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的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利用和销毁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调阅、摘录、复印和出借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不得擅自调阅、摘录、****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册,****政府采购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销毁意见应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政府采购档案时,档案保管单位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政府采购档案销毁前,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四)销毁清册(含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政府****管理部****政府采购档案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相关采购档案的归集、管理、使用和销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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