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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2-****1507
通讯地址:****综合楼
邮 编:132300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时间 |
| 1 | 关于**市****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吉市(磐)环建(表)字〔2025〕6号 | 2025年6月11日 |
| 2 | 关于**市晟洁洗衣店日洗涤700套布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吉市(磐)环建(表)字〔2025〕7号 | 2025年6月11日 |
批复文件见本页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