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编号: |
| 资金来源: 其他 | 招标人: |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招标代理: |
根据刘双辰、李亚伟、**市第三****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冀0184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冀0184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信地址:**市**西路69****广场6层60014室;联系人:张律师,电话:188****2728;王律师,电话:183****9162)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临时管理人定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地点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临时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
特此公告
****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根据刘双辰、李亚伟、**市第三****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冀0184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冀0184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信地址:**市**西路69****广场6层60014室;联系人:张律师,电话:188****2728;王律师,电话:183****9162)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临时管理人定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地点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临时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
特此公告
****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