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港物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答疑澄清 NO.1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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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物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答疑澄清 NO.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潜在投标人对工程编码为:2025B****023004的秦港物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作出答疑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 P36:( 三 )资信、业绩评审 (15 分) 1.监理业绩评分 (5 分):(1)自 2020 年 6 月 1 日 以来已完成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工程费 9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企业业绩,后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每有一项得 3 分,最高得 3 分。(2)自 2020 年 6 月 1 日 以来已完成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工程费 9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后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每有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2 分。

招标文件中,企业必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企业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司认为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竣工情况、验收程序和验收材料不完全相同,只要具有相关单位签章,能体现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即为合格证明材料,其效力不应受限于材料的名称,格式等。因此招标文件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工程验收单或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等相关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招标文件不予认可,则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外省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故我司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工程验收单或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等相关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答复:竣工验收报告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单位:****

日期: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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