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方案

审批
山西-临汾-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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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方案
2025-06-05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令第8号)等规定,为保障我县市场价格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企业平稳运营,现开展我县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

二、调整原则

(一)保民生与市场化结合

居民用气价格小幅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浮动。

(二)公平负担

工业、商业用户合理分担成本,避免单一群体过度压力。

(三)分步实施

设置过渡期或分阶段调整,减少市场冲击。

三、具体调整内容

****发改局对中油中泰煤层气****公司的成本监审结论,现公布以下两种调整方案:

方案一:

(一)居民用气价格

1.阶梯气价调整

档位

用气量(m3/月)

现行价格(元/m3)

调整后价格(元/m3)

第一档

28以内

2.58

2.51

第二档

28-42

2.84

2.76

第三档

42以上

3.35

3.26

注:1.以上用气量按月、每户3人计算,户籍或常住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一档用气量相应增加9.3m3/户﹒月、二档用气量相应增加4.7m3/户﹒月。

2.为减轻居民取暖用气负担,居民独立采暖用气暂不执行阶梯价格,独立采暖用气的全部气量按一档气价(即2.51元/m3)的价格执行。

3.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按居民气价第一档(即2.51元/m3)执行。

2.配套措施

(1****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城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74号)规定,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

(2****物价局《关于加强推进城镇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方案》,居民生活用气是通过城市燃气官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

(3)对低保家庭的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生活用气均按阶梯一档气价(即2.51元/m3)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调整范围

现行价格

(元/m3)

调整后价格

(元/m3)

非居民用户

2.8

3.43

(三)配气价格

****发改局对中油中泰煤层气****公司2022年-2024年的配气成本测算,最终确定配气价格为:

(1)居民配气价格:0.8元/m3;

(2)非居民配气价格:0.8元/m3。

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确定后,按此次确定的配气价格为准。

方案二:

(一)居民用气价格

1.阶梯气价调整

档位

用气量

(m3/月)

现行价格

(元/m3)

调整后价格(元/m3)

第一档

28以内

2.58

2.46

第二档

28-42

2.84

2.71

第三档

42以上

3.35

3.2

注:1.以上用气量按月、每户3人计算,户籍或常住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一档用气量相应增加9.3m3/户﹒月、二档用气量相应增加4.7m3/户﹒月。

2.为减轻居民取暖用气负担,居民独立采暖用气暂不执行阶梯价格,独立采暖用气的全部气量按一档气价(即2.46元/m3)的价格执行。

3.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按居民气价第一档(即2.46元/m3)执行。

2.配套措施

(1****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城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74号)规定,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

(2****物价局《关于加强推进城镇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方案》,居民生活用气是通过城市燃气官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

(3)对低保家庭的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生活用气均按阶梯一档气价(即2.46元/m3)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调整范围

现行价格

(元/m3)

调整后价格

(元/m3)

非居民用户

2.8

2.99

(三)配气价格

****发改局对中油中泰煤层气****公司2022年-2024年的配气成本测算,最终确定配气价格为:

(1)居民配气价格:0.8元/m3;

(2)非居民配气价格:0.8元/m3。

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确定后,按此次确定的配气价格为准。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价格监管

严禁供气企业擅自加价,对供气企业实施天然气价格动态监测,实施跟踪上游气源价格及市场供需变化。

(二)做好行为监管

规范天然气购销合同,确保上下游价格传导合理,防止中间环节加价。

(三)做好区域协调

如遇极端价格波动,依据《价格法》启动临时价格管制,积极协调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

五、附则

1.本方案由****负责解释。

2.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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