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武林路125号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973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6-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6-26 |
| 出租底价 |
****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0571-****5591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武林路125号房屋 |
||
| 坐落位置 |
武林路89号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85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65.02 |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约为 215 平方米,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租赁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届。该处租赁房屋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85号的一部分,证载权利人为****,根据《租赁协议书》和《情况说明》,出租方有权对租赁场地公开招租。 2、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00元/年 |
|||
| 出租面积(㎡) |
215 |
||||
| 租赁期 |
3年 |
||||
| 起租日 |
以标的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
||||
| 免租期 |
一个月,免租期租金在最后一期租金中减免。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第三年租金上涨5%。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所产生的水、电费、公共能耗费、灯箱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水费收取标准为4.40元/吨,电费为1.20元/度(水电费若遇国家价格调整,则该费用也随之调整)。物业管理费为每年人民币25000元,每半年缴纳一次,与房租费同时缴纳。 | ||||
| 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餐饮、伴手礼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需要报出租方审批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等成交文件,并在出租方指定时间、地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将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出租方收到承租方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后,向杭交所出具书面告知函,杭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3)承租方可按其统一标准对房产(除建筑结构外)进行设计和装修,承租方应事先将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纸、设计方案、装修材料清单报出租方审批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擅自开业的,出租方有权禁止承租方开业,如因承租方擅自开业而造成承租方、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标准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潘先生 |
联系电话 |
180****0838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冲抵交易服务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