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5年**市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第2批次建设用地,于2025年4月29****政府以川府土〔2025〕634号文件批准征收,作为**东客运枢纽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共计征收明月镇白鹤咀村1组、明月镇白鹤咀村2组、明月镇白鹤咀村3组共1个乡镇1个村3个组集体土地8.1966公顷(122.949亩),以******人民政府川府土〔2025〕634号文批准征收的征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东客运枢纽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情况表
四、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涉及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住房搬迁补偿安置以及耕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和《****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府办函〔2024〕4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期间法定工作日,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政府单位(地址:**市明月镇明月新街58号,联系电话:****942)办理相关补偿等事宜。请相互转告。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将以**市自然**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社******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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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