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可否分别加入不同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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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分别加入不同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CC ****中心
2025年06月13日 08:57 **


政采小知识


****采购中心


Q

****公司可否分别加入不同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A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政府采购投标,但不得分别加入不同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Q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两家供应商,评审得分并列第一且最后报价相同,可以同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吗

A

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因此,采购****小组只能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


Q

要求提供样品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在样品上标注编号吗

A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样品可否做标记和编号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Q

采购方式变更后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吗

A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不包括采购方式。因此,变更采购方式后,无需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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