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百奥泰研发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审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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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局****审批局****研发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6月 12日至 2025年06月1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区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选址**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二路以南、星汉一路以东改扩建,主要从事危重疾病药物研发实验及中试,年增加中试抗体药物制剂2.6万支、抗体类药物原液228kg,研发抗体类药物50个、抗体偶联药物30个、抗体类药物原液10kg、小分子原料药300个,分析临床样品10000个,开发组合产品样品150kg。改扩建后全厂年开展中试抗体药物制剂2.6万支、抗体类药物原液228kg,研发抗体类药物50个、制剂样品300kg、抗体偶联药物30个、抗体类药物原液10kg、小分子原料药300个,分析临床样品10000个、制剂样品200kg,开发组合产品样品150kg。项目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8小时。

环评机构

******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改扩建后1号厂房3楼BTS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改扩建后1号厂房4楼技****实验室(****实验室(细胞房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改扩建后1号厂房5楼6****实验室、7楼技****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应达到**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改扩建后1号厂房8楼技****实验室(西侧)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应达到**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改扩建后1号厂房8楼技****实验室(东侧)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应达到**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6.改扩建后2号厂房1楼ADC实验室和****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7.改扩建后2号厂房2****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8.改扩建后2号厂房3楼****实验室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9.改扩建后2号厂房4****实验室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醇、氯化氢)集中收集分别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应达到**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9、DA010)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0.污水处理站废气(非甲烷总烃、恶臭污染物)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气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1.动物房废气密闭收集经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2.蒸汽发生器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3.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集中收集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前提下经排气筒(DA014)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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