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国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来龙山矿区南段方解石矿148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安徽-池州-青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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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省水利厅
农业、林业、水利
关于******县来****南段方解石矿148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025-04-07 09:47:52
省水利厅
皖水许可决〔2025〕59号
2025-04-07 09:47:52
有效
暂无
日期:2025-04-07 09:47

关于******县

来****南段方解石矿148万吨/年

采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省水利厅于2025年3月21****公司提交的******县来****南段方解石矿148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县来****南段方解石矿148万吨/年采矿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不清楚、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表土**保护和利用方案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设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条、第5.2条、附录B.1、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3-2018)第4.0.1条、第4.0.2条、第4.0.7条、第4.0.10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5.6条、第5.11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 号)第1-5 条、第8-10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9-22条、第24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至第五款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皖水规划〔2025〕55号 关于上报******县来****南段方解石采矿扩建工程项目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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