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安徽-合肥-长丰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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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省水利厅
农业、林业、水利
关于**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025-04-15 09:50:30
省水利厅
皖水许可决〔2025〕61号
2025-04-15 09:50:30
有效
暂无
日期:2025-04-15 09:50

关于**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省水利厅于2025年3月21****公司提交的**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土石方余方去向不合理且支撑材料不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缺漏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指标值确定不合理、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合理不完整、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3.5条、第4.4.1条、第4.6.4条、第4.6.7条、第4.6.8条、第4.6.10-4.6.12条、第4.6.16条、附录B.1、附录E,《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 号)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21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应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皖水规划〔2025〕59号 关于上报**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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