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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结果 |
| 省水利厅 |
| 农业、林业、水利 |
| 关于**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2025-04-15 09:50:30 |
| 省水利厅 |
| 皖水许可决〔2025〕61号 |
| 2025-04-15 09:50:30 |
| 有效 |
| 暂无 |
关于**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省水利厅于2025年3月21****公司提交的**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土石方余方去向不合理且支撑材料不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缺漏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指标值确定不合理、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合理不完整、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3.5条、第4.4.1条、第4.6.4条、第4.6.7条、第4.6.8条、第4.6.10-4.6.12条、第4.6.16条、附录B.1、附录E,《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 号)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21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应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皖水规划〔2025〕59号 关于上报**市**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