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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公司:
你公****工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取土场临时用地报件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2号)、《******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6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原****工业园****公司临时使用吴家塘镇铁罗村集体土地1.4983公顷(其中林地1.4983公顷)、吴家塘镇行岭村0.1260公顷(其中林地0.1260公顷)、****农场国有土地7.7161公顷(其中林地7.69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7公顷),合计9.3404公顷的土地作为弃土场,具体四至界限以临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你公司应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做好相关临时用地补偿工作。
三、项目使用的林地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本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
五、你公司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该项目工程结束后,此临时用地即停止,须严格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实施复耕复种。
六、根据《**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落实完税手续。
七、你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制度,注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否则造成****公司承担。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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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