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审批
广西-桂林-临桂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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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2025-06-13 14:10

一、作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公司

**区**大道山水公园内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30号

同意

2025年6月9日

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3日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公司

**区(黄莺岩村道、环城南一路社山桥)、**区(大村、白竹干村;经一路兴进御园)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31号

同意

2025年6月9日

2025年6月9日-2025年10月29日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公司

**区义宁路漓江新天地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32号

同意

2025年6月10日

2025年6月10日-2026年3月20日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众泰****公司

**区、**区、**区、**区、**区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33号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25年6月12日-2025年10月30日

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集团有限公司

**区、**区、**区、**区、**区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5]34号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25年6月12日-2025年7月22日

二、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审批

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关于**市**县高田镇高田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政府

**市**县高田镇高田村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23号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99年12月31日

三、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公司八里街分店

**壮族自治区桂****开发区纬二**面(桂黄公路边)

桂环辐证[C7329]

同意

2025年6月9日

2030年6月8日

2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镇世纪东路14****花园26幢3层01-12号

桂环辐证[C7234]

同意

2025年6月11日

2030年6月10日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穿**路43****广场13栋3-5、3-6、3-7、3-8、3-9号商铺

桂环辐证[C6103]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30年6月11日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市**镇荔松路212号

桂环辐证[C8127]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30年6月11日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益****公司****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翠竹**巷一层办公用房(****幼儿园)

桂环辐证[C6104]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30年6月11日

6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临****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滨水路32号水墨御境1.2幢1-3层01号

桂环辐证[C7235]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30年6月11日

7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诊所(个体工商户)

**壮族自治区**市**县兴桂路186-1号

桂环辐证[C7519]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30年6月11日

8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医院

**壮族自治区**市**县新**兴福路

桂环辐证[C7114]

同意

2025年6月12日

2028年1月18日

9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公司****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翠竹路15号彰泰.鸣翠**二期33#楼1-7、8、9号

桂环辐证[C6105]

同意

2025年6月13日

2030年6月12日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0)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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