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公布乌拉盖管理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
|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拉盖管理区 | 发文字号 | 锡乌管发〔2025〕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
******(****牧场管理局)、乌拉盖****委员会****储备局、****办公室、****办公室)、****教育局、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管理委员会)、******局、乌拉盖****社会保障局****保障局)、******局****草原局)、乌拉盖****建设局、****运输局、****水利局、乌****科技局、乌拉****广电局(文物局)、****管理局****监管局)、****审计局、乌拉****管理局****产权局)、****统计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民政局****委员会、****事务局)、乌拉盖****人民政府。
****总局****税务局****分局、**自治区乌拉盖管理区烟草专卖局、内****气象局、锡盟****救援大队。
乌拉盖****工作站、乌拉****推广中心****中心)、乌拉盖管****控制中心****服务中心)、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淖尔湿****管护中心。
二、有关事项
(一)****事务局、乌拉盖管理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档案局、****保密局****党工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局******局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乌拉盖管理****大队、乌拉盖****大队、乌拉****控制中心、乌拉盖管****执法大队等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司法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司法局审查,****管委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