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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对**场镇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乐德镇、鼎新镇、古文镇、****委员会的投诉,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名称:**场镇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乐德镇、鼎新镇、古文镇、****委员会。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是否仔细评审我司及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建议书、设计大纲方案、施工方案等,是否存在为赶评标进度,仅以篇幅及字数多少进行打分,而不看中承包人的建议书和方案质量及得分点;
2.评标委员会与我司聘请的多位专家,在我司投标文件评审中,得分存在较大差距,评标委员会是否仔细审图,是否完全理解招标文件得分要点;
3.部分报价得分较高的单位,综合得分较低;部分报价得分较低的单位,综合得分却较高,存在奇高奇低现象,评标委员会对得分点是否存在漏判、错判现象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我司及联合体成员对该项目评分结果不认同,****委员会对各单位评分有失公平,特向招标人、监督单位、代理机构提出以下质疑诉求:
1.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2.更换专家重新评审。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根据《**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关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承包人建议书、设计大纲方案、施工方案等属于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同专家因认知上存在差异,评分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包括投诉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投诉时,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你公司在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断,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线索,故决定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不服本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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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