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3 12:40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关于**县200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单位、实施征收单位、征地用途、征收土地面积
批准机关:****政府。
批准文件:(川府土〔2008〕735号)。
征收土地单位:****。
实施征收单位:****政府。
征地用途: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面积:13.02亩,具体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二、征收土地位置
**县**镇新喜村2组、4组,光荣村2组。具体位置、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喜府发〔2023〕111号)执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比40%,安置补助费占比60%。
(二)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4〕14号)文件执行。不分大春、小春、菜地,青苗补偿费按229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在新政策出**,按《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中养老保险补偿费用预存款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2号)文件执行,社保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根据《****省委 ****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文件参加失业保险后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厅转发〈****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136号)等文件,落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保障。
四、安置方式
社保安置,涉及住房采用货币补偿安置。
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村、组张贴,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且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局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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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