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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
你单位《****实验小学****小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延期开工的请示》(晋政新〔202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该项目因财审问题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实验小学****小学新校址)经《****关于提供晋****小学(新校址)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2023〕235号)批准,****社区0.6597公顷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350********515H011)的开竣工期限延期至2025年5月15日前动工,2027年5月15日前竣工。
二、晋****小学应按******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调整协议)。
此复。
****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