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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裕昌环保****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15万吨)建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裕昌环保****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15万吨)建筑材料项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裕昌环保****公司年产600万平方米(15万吨)建筑材料项目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8994.32平方,总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主要租赁建筑物包括一栋厂房、一个值班室、一栋办公场所及食堂、宿舍等配套设施。主要生产原料为轻质免烧砖等;主要生产设备为恒温回转滚筒,制砖机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轻质免烧砖15万吨,预计年产值15000万元,年税收855.6万元。
项目能耗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618.06吨标准煤(当量值),不高于2084.0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年消耗量不高于353.37万千瓦时、天然气年消耗量不高于89.74万立方米、柴油年消耗量不高于64.7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79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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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能源局、****改革局、****信息化局、****环境局**分局,****公司**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