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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5MA1H89EP6N | 建设单位法人:瞿** |
| 张毅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合庆镇瑞庆路528号1幢乙号2层 |
| ****实验室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合庆镇瑞庆路528号1幢乙号2层 |
| 经度:121.69932 纬度: 31.243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1 |
| 沪浦环保许评〔2025〕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5MA1H89EP6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5MA1H89EP6N | 验收监测单位:**为康****公司 |
| 913********76300747 | 竣工时间:2025-03-15 |
| 2025-03-24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18 |
| 2025-05-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236DCEB7D17C4ED89279FBFE40E5E35A |
| ****工业园区瑞庆路528号1幢乙号2层提供环境领域的专业检测服务,包括水质检测、初级生产力检测、底泥检测等。 | 实际建设情况:现状是租赁**市**区合庆镇瑞庆路528号1幢乙号2****实验室,租赁建筑面积424.99m2;提供环境领域的专业检测服务,包括水质检测、初级生产力检测、底泥检测等。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成后建成后主要提供环境领域的专业检测服务,包括水质检测、初级生产力检测、pH检测、底泥检测等,检测能力约208批/年。 | 实际建设情况:现状是建成后主要提供环境领域的专业检测服务,包括水质检测、初级生产力检测、pH检测、底泥检测等,检测能力约208批/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体实验工艺为样品风干分样、试剂配制、检测分析、出具报告,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和转基因实验。 | 实际建设情况:现状是主体实验工艺为样品风干分样、试剂配制、检测分析、出具报告,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和转基因实验。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打磨台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燃烧废气经吸风装置收集、其他实验废气收集后经碱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4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硫酸雾、硝酸雾、磷酸雾、氯化氢、丙酮、乙酸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附录A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氨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l和表2排放限值。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逸散,厂界处臭气浓度、氨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浓度限值。雨、污水须分流排放。实验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排放限值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应加强对含重金属废液管理,纳管废水不得检出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项目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确保昼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表l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23)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现状是通风橱和电感耦合质谱仪为全封闭设备,内部安装吸风装置,实验废气经设备自带的碱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打磨台侧面安装吸风装置,分样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进行处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上方安装吸风装置,燃烧废气直接进行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楼顶25m米高的1#排气筒达标排放。现状是雨污分流,后道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全部收集后进入1个后道水槽,经pH、COD快速检测达标后纳管排放。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建筑大楼现有排水管道,废水达标经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现状是已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达到标准要求。现状是危险固废收集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采取了防泄漏、防渗等措施,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现状是已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应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实际建设情况:现状是已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日常的定期监测,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的台账记录,正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采取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2 | 0.032 | 0 | 0 | 0.032 | 0.032 | |
| 0 | 0.0073 | 0.0104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001 | 0.0005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46.8 | 46.8 | 0 | 0 | 46.8 | 46.8 | / |
| 0 | 0 | 0.0002 | 0 | 0 | 0 | 0 | / |
| 0 | 0.0001 | 0.0001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001 | 0 | 0 | 0 | 0 | / |
| 0 | 0.0001 | 0.0002 | 0 | 0 | 0 | 0 | / |
| 1 | 1#废水集水池排放口 |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 现状是雨污分流,后道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全部收集后进入1个后道水槽,经pH、COD快速检测达标后纳管排放。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建筑大楼现有排水管道,废水达标经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监测点位:1#废水集水池排放口;监测因子:pH、CODCr、BOD5、SS、NH3-N、TN、TP、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监测频次:每天采样4次;监测周期:采样2天 |
| 1 | 1#排气筒 |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附录A标准、**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和表2标准 | 现状是通风橱和电感耦合质谱仪为全封闭设备,内部安装吸风装置,实验废气经设备自带的碱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打磨台侧面安装吸风装置,分样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进行处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上方安装吸风装置,燃烧废气直接进行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楼顶25m米高的1#排气筒达标排放。 | 监测点位:1#排气筒;监测因子:SO2、NOX、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丙酮、氨、臭气浓度;监测频次:SO2、NOX、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丙酮每天采样3次,氨、臭气浓度每天采样4次;监测周期:采样2天 | |
| 2 | 四厂界无组织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和表2标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标准,**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和表4标准 | / | 监测点位:租赁车间四边界;监测因子:SO2、NOX、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监测频次:SO2、NOX、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每天采样3次,氨、臭气浓度每天采样4次;监测周期:采样2天 | |
| 3 | 厂区内无组织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 / | 监测点位:厂区内;监测因子: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每天采样3次;监测周期:采样2天 |
| 1 | 隔声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现状是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利用车间的建筑隔声,生产时门窗紧闭 | 监测点位:租赁车间四边界外1m;监测因子:等效声级(A声级);监测频次:昼间和夜间各监测1次;监测周期:监测2天 |
| 1 | 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现状是已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 1 | 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应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现状是已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日常的定期监测,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的台账记录,正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采取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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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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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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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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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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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磨台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燃烧废气经吸风装置收集、其他实验废气收集后经碱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4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硫酸雾、硝酸雾、磷酸雾、氯化氢、丙酮、乙酸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附录A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氨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l和表2排放限值。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逸散,厂界处臭气浓度、氨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浓度限值。雨、污水须分流排放。实验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排放限值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应加强对含重金属废液管理,纳管废水不得检出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项目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确保昼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表l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23)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应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现状是通风橱和电感耦合质谱仪为全封闭设备,内部安装吸风装置,实验废气经设备自带的碱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打磨台侧面安装吸风装置,分样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进行处理;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上方安装吸风装置,燃烧废气直接进行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楼顶25m米高的1#排气筒达标排放。现状是雨污分流,后道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全部收集后进入1个后道水槽,经pH、COD快速检测达标后纳管排放。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建筑大楼现有排水管道,废水达标经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现状是已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达到标准要求。现状是危险固废收集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采取了防泄漏、防渗等措施,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现状是已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现状是已制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日常的定期监测,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的台账记录,正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采取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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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