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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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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县山水林田湖草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PPP项目 | 榕樟环评〔2025〕5号 | 2025-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