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水库工程(**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年第8号)内容,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等制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山镇**寺村2、4组,马塘村3、4、5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6.3278公顷,其中农用地16.2146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3.6562公顷,园地0.6034公顷,林地1.1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8384公顷),建设用地0.1132公顷。(各村组拟征地面积详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属于水利类建设活动。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规定标准支付。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人员安置: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应安置人员,按照《****开发局关于
2.住房安置:此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开发局关于
附表:****水库工程(**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
附表
****水库工程(**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情况 | 农转非 |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
| 总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劳动力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5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高山镇**寺村2组 | 2.8009 | 2.8009 | 2.6642 | | | | 0.1367 | | | 按照《****开发局关于 | 48500元/亩 |
| 高山镇**寺村4组 | 2.3437 | 2.3437 | 1.2136 | 0.3622 | 0.7333 | | 0.0346 | | | 48500元/亩 |
| 高山镇马塘村3组 | 4.4569 | 4.4569 | 4.0057 | 0.0343 | 0.2487 | | 0.1682 | | | 48500元/亩 |
| 高山镇马塘村4组 | 5.3391 | 5.2794 | 4.4931 | 0.2069 | 0.1346 | | 0.4448 | 0.0597 | | 48500元/亩 |
| 高山镇马塘村5组 | 1.3872 | 1.3337 | 1.2796 | | | | 0.0541 | 0.0535 | | 48500元/亩 |
| 合计: | 16.3278 | 16.2146 | 13.6562 | 0.6034 | 1.1166 | | 0.8384 | 0.11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