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审管批字〔202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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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交通局关于实施**区2025年滨河大道K24+600-K33+800段(银河湾-平惠交界)道路标线渠划工程的请示》(惠住建交通函〔2025〕17号)及其附件收悉。****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该初步设计,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区2025年滨河大道K24+600-K33+800段(银河湾-平惠交界)道路标线渠划工程(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地点
**市**区
三、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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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拟在滨河大道K24+600-K33+800段(银河湾-平惠交界)施划热熔标线15824平方米、减速标线406.4平方米、清除标线1733.24平方米;设置反光道钉1355块、柱式轮廓标616根;裂缝处理18000米。
五、工程设计
原则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热熔标线施划、反光道钉及柱式轮廓标设置、裂缝处理等工程设计方案。
六、项目建设工期
2025年7月—2025年8月
七、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概算总投资为139.59万元,工程费121.19万元,其他费11.75万元,预备费6.65万元。
资金来源:申请地方财政补助。
八、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项目不在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范围。
(二)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惠政发〔202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实施建设,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该工程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监理制。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如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根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请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待项目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附件:《**区2025年滨河大道K24+600-K33+800段(银河湾-平惠交界)道路标线渠划工程》审定概算表
****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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