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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服务大厅二楼****243办公室 联系方式: 0832-****577
| 序号 |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陈国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省**市**县**镇双堰街 |
资房权证城镇字第****6117号 |
简淑英 陈超悦 |
****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