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1000吨管材管件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审批
河南-商丘-宁陵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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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宁环审〔2025〕1号 所属主题: 批准结果信息
****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1000吨管材管件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8

宁环审〔2025〕1号

****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MACTNGX203)上报由**博****公司编制的《年产1000吨管材管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以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氯化聚乙烯、碳酸钙、稳定剂、石蜡、钛白粉、色母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配比投料、混料/搅拌、挤出成型/注塑成型、冷却、牵引、切割、检验、破碎、包装入库等工艺,租赁现有一座三层标准化厂房(15000㎡),建设4条PVC管材生产线、15条PE管材生产线、8条PPR管件生产线(含原料区、混料区、生产区、成品区、展厅)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PVC管材400吨、PE管材400吨、PPR管件200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挤出、注塑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产生的高盐冷却废水用于厂区路面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采取车间密闭、使用化学稳定性耐热性能良好的聚乙烯/聚氯乙烯和颗粒状色母为原料、150-200℃挤出/注塑作业、无组织废气重点产污工段(投料、混料、破碎、挤出、注塑)集气罩收集、含尘废气布袋除尘、有机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3根2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排放限值,并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管控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生产管理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破碎后的不合格产品、切割碎屑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01248t/a、氨氮≤0.001248t/a,非甲烷总烃≤0.135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生态环境局****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联系电话:0370-****026

2025年1月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环境局****大队,**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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