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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 名称: | 关于****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恩水字〔2025〕9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3 |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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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21****公司提供的关于****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5年5月22****公司提出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为14171平方米(项目占地面积14170.26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根据《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本项目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6元一次性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02.6元。但根据《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减免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性收入,只征收上交中央国库10%部分,因此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50.26元。
****水利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