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县黄花滩生态移民安置区兴民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03°23′17.619″E,37°36′16.085″N,总用地面积约3100㎡。根据调查该地块2021年11月12日《****政府关****社区****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划拨该地块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占地面积为3100㎡(合4.65亩)。
根据《中华人民**国士壤污染防治法》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士壤污染状況调查”。
为明确地块土壤环境风险,满足地块后续开发要求,**兴淼工程****公司(之后统称“我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8年1月1日施行)等技术文件要求对该地块及其邻近区域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收集地块资料、人员访谈及现场快筛检测等方式,对项目地块的主要生产活动、主要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事件的调查,确定该地块土壤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至我单位现场踏勘时,该地块内建设活动尚未开始。
调查结果显示,地块目前划拨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根据现有资料收集和使用历史,确定地块及周边1km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经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分析,该地块现状表层土壤无污染,结合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该地块环境状况良好,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调查的地块环境状况是可以接受的,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的地块环境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者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者由于资料缺失导致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则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地块调查。结合现场调查及资料分析,确定本地块为未污染地块,只需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可直接进入土地流转程序,建议委托方建立该地块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档案,在土地再开发利用期间,做好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