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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 名称: | 关****基地—****工厂****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恩水字〔2025〕105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3 |
| 主题词: | |||
**百****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30****公司提供的关****基地—****工厂****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5年5月30****公司提出****基地—****工厂****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6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为146667平方米(项目占地面积146666.52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根据《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本项目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6元一次性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8000.2元。但根据《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减免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性收入,只征收上交中央国库10%部分,因此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880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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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