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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农业农村局2025年**县韩庄镇北张贾村**标准化厂房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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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0MA9LN71L5N 地 址:**省**市******广场南八号 楼88号 法定代表人:袁 浩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对**县韩庄镇北张贾村**标准化厂房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合同一事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公司 在该采购项目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构成违法, 有《中标放弃函》《情况说明》、质证笔录等证据证明以上问题 。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即(****864.24×10‰=11088.64)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用户名:****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63********000570,开户行名称:农行**人民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财政局 | ||
|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