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5)3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云计算教科研服务设备升级项目二期)”(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云计算教科研服务设备升级项目二期)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85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土门墩街道建西西路17号中参时光里写字楼1号路719室
被投诉人1:****学院
地址:**省**新区**山大道北段615号
被投诉人2:**国信****公司
地址:**省**市******开发区西脉大厦10楼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万新路275 号(****公司办公楼**二层207-0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5月29日收到的******公司对“****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云计算教科研服务设备升级项目二期)”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品目1 网关(安全业务网关)”第◆3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能够同时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只有一个。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其中,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网关(安全业务网关)”第◆3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该投诉理由不成立;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网关(安全业务网关)”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该投诉理由成立;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网关(安全业务网关)”第◆3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整体具有指向性,该投诉理由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设置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的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并于30****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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